報名需提供的證件:
一、本區(qū)戶口或在學校服務片區(qū)有產權房的
1.戶口本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的房產證(未辦理房產證的需提供購房合同、交數發(fā)票、入住證明、物業(yè)繳費憑證等能證明入住的佐證材料)。
二、本區(qū)戶口但無產權房的
1.戶口本
2.父母離婚證(父母離異的提供)
3.房屋租賃協(xié)議。拆遷戶還需提供拆遷協(xié)議和臨時居住地村(居委會)居住證明。
三、進城務工、經商、辦廠人員子
1、戶口本
2.公安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或《居住登記證明》。
招生原則及紀律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在開平市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劃片、就近、免試”入學的基本原則,由市教育局及各中心學校根據生源情況、學校分布、招生規(guī)模、所在社區(qū)、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劃分各學校招生區(qū)域。中心學校根據各學校的招生區(qū)域,按照“人戶一致,就近入學”“人戶分離,統(tǒng)籌安排”的原則進行學位安排。民辦學校在核定招生范圍內組織報名工作,錄取新生,不得進行計劃外招生。
(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堅持免試入學原則,實行公民辦學校同步招生,嚴禁以各類考試、競賽、夏(冬)令營、研學活動、培訓成績或證書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或參考,不得以面試、評測等名義選拔學生。未經市教育局批準,各公辦學校不得跨區(qū)域招生。
(三)符合入讀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按《廣東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粵教基〔2014)24號)建立學籍。各學校根據省定標準班額科學制定招生計劃,均衡分班。各學校應在開學1個月內按照“人籍一致”原則及時做好學籍建檔和確認工作,嚴禁出現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等現象。招生計劃經核定、發(fā)布后不得隨意調整;未經批準的招生計劃無效,市教育局不為超出招生計劃部分的新生辦理學籍。
(四)規(guī)范招生行為,陽光招生。各校主動落實信息公開制度,公布招生咨詢方式,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與招生入學相掛鉤的其他費用,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