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為殘疾考生提供哪些合理便利?
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在保證考試安全和考場秩序的前提下,根據殘疾考生的殘疾情況、審核通過的合理便利項目以及各地實際,提供下述一種或幾種必要條件和合理便利:
(一)為視力殘疾考生提供現行盲文試卷、大字號試卷(含大字號答題卡)或普通試卷。
(二)為聽力殘疾考生免除外語聽力考試。
(三)允許視力殘疾考生攜帶答題所需的盲文筆、盲文手寫板、盲文作圖工具、橡膠墊、無存儲功能的盲文打字機、無存儲功能的電子助視器、盲杖、臺燈、光學放大鏡等輔助器具或設備。
(四)允許聽力殘疾考生攜帶助聽器、人工耳蝸等助聽輔聽設備。
(五)允許行動不便的殘疾考生使用輪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殘疾考生可以自帶特殊桌椅參加考試。
(六)適當延長考試時間:使用盲文試卷的視力殘疾考生的考試時間,在該科目規(guī)定考試總時長的基礎上延長50%;使用大字號試卷或普通試卷的視力殘疾考生、因腦癱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無法正常書寫或無上肢考生等書寫特別困難考生的考試時間,在該科目規(guī)定考試總時長的基礎上延長30%。
(七)優(yōu)先進入考點、考場。
(八)設立環(huán)境整潔安靜、采光適宜、便于出入的單獨標準化考場,配設單獨的外語聽力播放設備。
(九)考點、考場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如引導輔助人員、手語翻譯人員等)予以協(xié)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