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判以同等之罪。
⒈ 謂判以同等之罪。
引《宋書·蔡廓傳》:“至於棄市之條,實(shí)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殺,考律同歸,輕重均科,減降路塞, 鐘 陳 以之抗言, 元皇 所為留愍?!?/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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