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元制,凡犯盜竊或強盜初犯、罪不至死者,在其項、臂刺字,列入特殊戶籍,加以監(jiān)督,稱之為“警跡人”。
⒈ 元 制,凡犯盜竊或強盜初犯、罪不至死者,在其項、臂刺字,列入特殊戶籍,加以監(jiān)督,稱之為“警跡人”。參閱《元史·刑法志三》。
引元 喬吉 《金錢記》第二折:“那里有刺了臂的 王仲宣,黥了額的 司馬遷,那里有警跡人 賈生、子建?!?br />《元史·刑法志二》:“諸有司承告被盜,輒將警跡人,非理枉勘身死,卻獲正賊者,正問官笞五十七,解職。”
亦省稱“警跡”。 元 黃溍 《青陽縣尹徐君墓志銘》:“有僧某者,通民婦,為其夫所擊毆而銜之。適有遭劫殺者,賊弗得,僧為飛書誣其夫及有他怨隙者七人,故以書墮邏卒家。七人中或以罪黥,卒得之曰:‘此警跡也?!虿吨尾灰伞>炱鋵w?!?/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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