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會同判決罪犯死刑。會同論議。
⒈ 會同判決罪犯死刑。
引《漢書·蘇武傳》:“武 益愈。單于使使曉 武 會論 虞常,欲因此時降 武?!?br />《漢書·酷吏傳·嚴延年》:“冬月,傳屬縣囚,會論府上,流血數(shù)里, 河南 號曰‘屠伯’。”
顏師古 注:“總集郡府而論殺?!?/span>
⒉ 會同論議。
引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進士歸禮部》:“乃陰求 昂 瑕以待之。異日會論, 昂 果斥 權(quán) 章句之疵以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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