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供官家用的儲備物資。
⒈ 供官家用的儲備物資。
引《史記·平準書》:“既得寶鼎,立 后土、太一 祠,公卿議封禪事,而天下郡國皆豫治道橋,繕故宮,及當馳道縣,縣治官儲,設供具,而望以待幸?!?/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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