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1955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由國家主席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土地革命戰(zhàn)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勛章。分為三級。一級授予當時師級及其以上干部。二級授予當時團、營級干部。三級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參加紅一方面軍、1936年9月30日前參加紅二或紅四方面軍、1935年9月30日前參加陜北紅軍或紅二十五軍以及1937年7月6日前堅持各地游擊戰(zhàn)爭或參加東北抗日聯(lián)軍的連級及其以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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