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科適”。
⒉ 謂依法貶謫,流徙戍邊。亦指貶謫戍邊的罪人。
⒈ 亦作“科適”。謂依法貶謫,流徙戍邊。亦指貶謫戍邊的罪人。
引《史記·大宛列傳》:“置 居延、休屠 以衛(wèi) 酒泉,而發(fā)天下七科適,及載糒給貳師?!?br />張守節(jié) 正義:“音讁。 張晏 云: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壻三,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籍七:凡七科。 武帝 天漢 四年,發(fā)天下七科讁出 朔方 也?!?br />按,《漢書·武帝紀》作“科讁”。 漢 桓寬 《鹽鐵論·擊之》:“甲士死於軍旅,中士罷於轉(zhuǎn)漕!仍之以科適,吏徵發(fā)極矣。”
明 文徵明 《顧春潛先生傳》:“一切科讁,凡以瘠民裕上者,悉蠲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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