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登記并沒收家產入官。
英register and confiscate;
⒈ 謂登記所有的財產,加以沒收。
引《三國志·魏志·王修傳》:“太祖 破 鄴,籍沒 審配 等家財物貲以萬數(shù)?!?br />《北史·樂運傳》:“運 少好學,涉獵經史。年十五而 江陵 滅,隨例遷 長安。其親屬等多被籍沒, 運 積年為人傭保,皆贖免之?!?br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六:“于是 麻 氏或死或流,子孫有官者皆貶奪,籍沒家財,不可勝紀?!?br />清 昭槤 《嘯亭雜錄·阿爾薩》:“然居官清介,籍沒時,其家惟黃連數(shù)十斤,當票數(shù)紙而已。”
⒈ 舊時指登錄財產或家口,以沒收充公。
引《三國志·卷三〇·魏書·東夷傳》:「季父牛加有二心,位居殺季父父子,籍沒財物,遣使簿斂送官?!?br />唐·薛調《無雙傳》:「無雙遭亂世籍沒,而仙客之志,死而不奪?!?/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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